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9.25

【实施日期】1981.09.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1〕147号

【主 题 词】


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在国外处理丧事,应贯彻中央关于“丧事应力求简化和节约”的原则,一
切从简,注意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五、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因公牺牲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一
九八0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六、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
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
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七、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
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办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
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

  八、本暂行规定除适用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援外人员外,同样适用于下列所
有的出国人员:

  1、驻外新华分社人员;
  2、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中文教师以及各种出国讲学人员;
  3、我民航、海运、铁路等常驻国际机构及驻外办事处人员;
  4、出国代表团及其他临时出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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