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摘录)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9.25
【实施日期】1981.09.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1〕147号
【主 题 词】
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在国外处理丧事,应贯彻中央关于“丧事应力求简化和节约”的原则,一
切从简,注意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五、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因公牺牲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一
九八0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六、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
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
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七、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
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办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
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
八、本暂行规定除适用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援外人员外,同样适用于下列所
有的出国人员:
1、驻外新华分社人员;
2、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中文教师以及各种出国讲学人员;
3、我民航、海运、铁路等常驻国际机构及驻外办事处人员;
4、出国代表团及其他临时出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