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5.05.11

【实施日期】2005.05.1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9号

【主 题 词】劳动合同管理 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
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
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
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
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
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
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
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
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
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
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
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
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
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
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
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
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
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
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
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
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
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
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
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
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
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
9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
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省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
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
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
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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