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信息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05.26

【实施日期】2006.05.2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6〕16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信息 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我们对《劳动保障政
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劳社厅发〔200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部领导审定。现将修订后
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为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信息服务质
量和水平,更好地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并实行政务信息质量记分标准和评价办法,制
定本办法。
一、报送要求
(一)及时准确。特别是劳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及时准确报送。
(二)主题突出。报送有新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重要信息;既要有准确的数字,又
要有定性的分析和结论,力戒内容空洞;文字要精炼。
(三)实事求是。要客观反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防止报喜不报忧。
(四)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各地报送信息必须符合规范格式(附后)要求,实行一事
一报,即一期信息一件事,由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部属各单位报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
导签发。
(五)统一信息报送手段。各地报送信息时, 非密级信息通过电子邮件xinxichu@molss.
gov.cn或通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网址:https://oa.molss.gov.cn)”
中左下方“政务信息报送信箱”报送,密级信息通过密传010—3860或机要渠道寄送。
二、记分标准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报送并被有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
记分制。具体记分标准:
(一)《劳动保障部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信息”,每条15分。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工作信息”,每条10分。
(三)《参阅资料》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资料”,每条5分。
(四)《每日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重要信息”,每条2分。
(五)凡中央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
10分;办公厅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
三、评价办法
(一)按照以上记分标准进行积分统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
情况将在每季度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予以公布。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部属各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同等记分标准,评价时分别排
序。
(三)年终根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全年累计得分结果排序,作为评选年度信息报送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采用部属各单位的信息不参与先进评选,排序结果可提供给部
有关会议或综合办公室主任会议作为评价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原《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
办法》(劳社厅发〔20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报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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