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颁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6.11.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6〕29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劳动力 培训鉴定 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组织实施
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
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对农村初、高中毕
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的预备制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
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训时间按400至500个学时安排,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可在培
训机构进行或采取到企业实习的方式。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的劳务输出培训,应根据用人
单位的岗位需求设置培训内容,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要灵活安排,原
则上掌握在100个学时左右。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提升培训,应紧密结合企业
岗位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与用人单位共同制订培训计划,安
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办法,按
照《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要求,由各地结
合实际合理确定。
二、各地要结合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及时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培训并
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根据农
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力争使80%
以上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各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可参照我部确定的《适
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职业和技能岗位目录》(附件1)进行。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按照《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制定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报我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
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主命题,并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确需在工作现场考核的,
可根据企业要求,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
员,确保考核质量。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附件3),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
为5年。各地印制和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在我部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鉴定考核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要根据“收支两条线”要求,执行当地财政、价格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加强职业
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考核鉴定费补贴政策,鼓励农村
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
降低考核成本,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有关考核、证书印制费用纳入培训补贴
范围。严禁强行组织考核鉴定、强行收费。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
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搞好衔接工作,并精心组织实施。同时,我部也将通过中国劳动力市
场网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项服务工作。

附件:1.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职业和技能岗位目录(略)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略)
3.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式样、印制质量标准和编号办法(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