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6.11.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42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基金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1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157次常务会议,听取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的汇报。从审计结果看,社会保
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总体上是好的,征收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规模不断增加,运营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一些地方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管理
不够规范、甚至侵占挪用等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落实国务院
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落实审计决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
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 “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
步统一思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
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管好用好老百姓的“养命钱”作为天职,以规
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为己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基
金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整改,抓紧清收挤占挪用的基金
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抓紧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仅事关当前工作,而且关系到社会保
障制度的长远发展,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主管部门的作
用,既要在审计情况整理分析、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要求等方面多做基础工作,
为政府当好参谋,又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的整改工作。
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使整改工作同步推进。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厅局领导负责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调度
力量,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参加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整改
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明确的整改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责任到人,保证整改工作的质量。
(三)各地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违规问题的性质和整改要求进行分类。对于未实
行财政专户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储存、多头开户、延压基金等管理不规范问题,一律在今
年年底前纠正。对于挤占挪用、违规出借投资等侵害基金安全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
议关于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回收,
避免基金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要摸清底数,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偿还。对于涉嫌违法违纪
问题,要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为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整改工作,我部成立了有关单位参加的督查组,分片包干,
逐省督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对一些重点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劳
动保障部门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结果报当地政府,同时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五)根据审计署明年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检查的安排,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要结合本次整改工作,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
面自查,举一反三,促进基金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问题。各地要把自查工作作为
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做好明年接受全面审计检查的准备。同时要把对照自
查情况于2007年5月底前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三、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规模越来越
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是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长期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这次审计整改为
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业务经办流程,推动基金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一)通过这次审计检查和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分析原因,汲取教训。凡
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各地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
执行。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搞好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
经办行为,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安全。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委员会议事、协调和决
策作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质量和效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要求,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基金管理,促进社保基金实现“应收尽收、支付合理、管理严格、
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审计建议,根据当地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提高
各险种统筹层次的意见,减少基金管理的风险。从2007年开始,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
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整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工作中如遇重要
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里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