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
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职业中介管理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9.07.15
【实施日期】1989.07.15
【失效日期】1999.08.03
【失效说明】适用期已过
【发 文 号】劳办力字〔1989〕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单位或个人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就印
发招工、招聘简章,从事劳务中介活动,收取高额介绍费,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为加强
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私人开办的劳务服务机构,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二、各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机构印发招工简章,必须经招工单位所在地劳动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凡组织跨地区的劳务活动,必须经过双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进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管理法规,加强劳务监察工作。对违
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劳务中介,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