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9.08.09
【实施日期】1989.08.0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办险字〔1989〕4号
【主 题 词】
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
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各地依此精神制定的具体规定,亦请抄送劳动部和全国总工
会。
附: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
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
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
较困难,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
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
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
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
关规定告我两部。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