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1.01.09
【实施日期】1991.10.01
【失效日期】1994.11.11
【失效说明】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发 文 号】劳薪字〔199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劳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人事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
〕24号)下发后,不少地区、部门询问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经研究,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
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先按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
准分别定为125元和132元(六类工资区),在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
政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标准工资,但均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工资。
二、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
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执行第一条规定。如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
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25元(六类
工资区)计发。
三、本通知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
其工资补发时间从分配到企业的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