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05.08

【实施日期】1992.05.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力字〔1992〕25号

【主 题 词】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
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
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
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
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
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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