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社会救助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10.14

【实施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组通字〔199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财政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
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
〔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
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
30元拨一笔专款。根据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
92年度起,对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
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这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
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
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
(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本通知所指的老红军、老干部,仍按原规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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