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02.17

【实施日期】1993.02.17

【失效日期】1999.08.03

【失效说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发 文 号】劳险字〔1993〕3号

【主 题 词】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
展,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
的外部环境。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
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
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
改革的深化。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
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
条件。

  二、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
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
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
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劳险字〔198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各地劳动部门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关,凡不符合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和
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而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