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知
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境外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4.28
【实施日期】1995.04.2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5〕205号
【主 题 词】涉外 就业 活动 通知
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两年,部分省、市劳动部门经批准开展了境外就业试点工作。实践表明,这
项工作对于疏通合法的境外就业渠道,防止非法移民,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试点整体情况看,发展是健康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
的问题,特别是有个别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劳务输出、境外就
业之名,从事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
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劳动部有关境外就业的规定开
展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中介活动,特别要防止非法移
民和将女青年送到境外公开的或变相的色情场所“服务”或“就业”。
二、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可靠的信息渠道。在接受境
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时,要严格核查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所
在国家或地区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严防“蛇头”、“掮客”的不法活动。
三、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境外就业非法活动
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
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境外就业试点单位,要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从事。同时,要完善规章制度,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发
展。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