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职业中介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07.25

【实施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235号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
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
理。

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
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
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应按
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
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职业
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八、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各
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
加以规范。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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