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4.10.08
【实施日期】1984.10.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
根据中央关于要结合企业体制的改革,将大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的政
治待遇和物质生活待遇问题解决好的指示以及照顾好离休老干部的精神,对国营企业非国家
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问题,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本着不宽于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
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企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根据下列精神
研究办理。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
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
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享受的待遇,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
批。铁道部所属单位报铁道部审批。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机关行
政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党组也可以
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