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内容分类】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8.02.05
【实施日期】1998.02.0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11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已经1998
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
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 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
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
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
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
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
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 《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
(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
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 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 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
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
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
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应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
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并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条 预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预评价资格证书》年检为不合格:
(一)转借《预评价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预评价工作的;
(三)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预评价工作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预评价报告书,连续二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委托预评价工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