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工伤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02.17
【实施日期】1998.02.1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办发〔1998〕9号
【主 题 词】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
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
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
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
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