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4.11.07
【实施日期】1984.11.0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计〔1984〕56号
【主 题 词】
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自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受
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
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对此,我们向国务院作了请示报告。经国务院原则
同意,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受留用察看处分职工的经济待遇问题,
按下述意见办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
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
据情况自行确定。
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正在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经济待遇是否变动,由企业自
行确定。但对确定要提高待遇的,过去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