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0〕44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基金 通知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
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
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
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