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04.02

【实施日期】1987.04.0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民〔1987〕优字15号

【主 题 词】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
986〕16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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