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2.02
【实施日期】2001.02.0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1〕13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退休 待遇 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
〔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
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
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
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
完善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