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5.04.26

【实施日期】1955.04.26

【失效日期】1988.09.01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
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
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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