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5.04.26
【实施日期】1955.04.26
【失效日期】1988.09.01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
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
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