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1.03.13

【实施日期】2001.03.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1〕28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 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
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现就各地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
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
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
情况。

二、公布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应征缴额、实际征缴额(不含上级补助收
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收缴率;社
会保险费增收额、增收率;欠费回收金额、回收率等 。以上数据要以各地的财务、
统计报表数为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三、公布方式。各地要选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要报刊、
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与新闻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
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欠费大户的名单也要同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公布工
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并将公布办法和每次公布
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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