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分类细目】农村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2.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2号
【主 题 词】劳动 农村 社会保险 函
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
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
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
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在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经费问题之前,可以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从结余的调
剂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请主动与你省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的经费问题,同时,要
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