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批复

关于同意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批复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境外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2.02.20

【实施日期】2002.02.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40号

【主 题 词】劳动 涉外事务 就业 批复



关于同意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
中心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批复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许
可证〉的请示》(航空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
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请你们按照《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的要求,
认真做好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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