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工伤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4.05
【实施日期】2002.04.0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主 题 词】劳动 工伤 意见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
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
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