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85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函
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
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
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
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
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
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