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2〕12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基金 管理 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信息产业、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厅
(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
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
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
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
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
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
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
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由于
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
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
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
与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
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
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
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
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
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
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
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
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
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
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
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
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
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
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
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
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
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
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
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
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
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
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
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
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
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
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
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
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
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
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
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
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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