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

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8.09

【实施日期】2002.08.0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139号

【主 题 词】劳动 医疗保险 函



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们的《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参加属地基本医疗
保险问题的请示》(中油人劳字〔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偿解除
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在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在新就业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

二、对其他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地有规
定的,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暂无规定的,可以采取由个人缴费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问题。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所属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要按上述规定,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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