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
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8.22
【实施日期】2002.08.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58号
【主 题 词】劳动 下岗职工 保障 函
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
(辽劳社发〔2002〕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按此通知精神,集体企业的并轨问题,也应由地
方政府制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因此,请你省
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和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