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
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
行。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
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
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