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31号

【主 题 词】劳动 职工 安置 意见



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进行异地安置的请示》
(航空资[2002]68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华航光学仪器厂关闭破产后,职工是否实施异地安置,应在国家
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后,再
研究确定。

二、建议在异地安置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后,
应由安置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解决离退休人
员医疗保障问题的方案。

三、建议将异地安置方案送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意见。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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