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人民法院诉讼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3.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主 题 词】法律 农民工 函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
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
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
发[1996]266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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