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分类细目】农村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11.10

【实施日期】2003.11.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3〕148号

【主 题 词】劳动 农村养老保险 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河南、江西、湖北、陕西、青海、宁夏、
新疆省(自治区)民政厅: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
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 这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
出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
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
题的决策,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保障,立足当前,着眼
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重点,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民转入非农就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他们绝大多数人就业
灵活,流动于城乡之间,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目前相当
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进
城务工经商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
认真研究农保工作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提高认识,统一部署,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当前农保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以及影响农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
题上,如: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
村计划生育对象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等,并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保办法,以促
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有序流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稳定队伍,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保的规章和政策,维护好参保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履行好农保管
理职能,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农保工作队伍要保持基本稳定。要规范各项业务程序,认真做
好稽核工作。尤其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
继续做好收回有风险的基金的工作,确保农民的血汗钱和保命钱不受损失。要严格遵守基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新的违规,发现违规投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保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农保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解决“三农
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农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做好本地区农保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建立农保制度取得的
成功经验。各地农保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同时,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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