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企业年金△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
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
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