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中药为主,医理工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高校。是全国首批招收和培养中医药研究生、获得港澳台地区招生权、免试招收香港学生 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是浙江省属高校中首批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也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工作基地。

本期嘉宾:
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老师
徐勤荣

访谈实录

主持人:请介绍简单的介绍一下学校的大致情况,让我们的考生和家长了解一下浙江中医药大学。
       徐勤荣:浙江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3年,前身是浙江省中医进修学校;19596月成立浙江中医学院;1998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更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目前学校下设12个学院,办有1所独立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建有14个研究机构,拥有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浙江省中山医院等3所直属附属医院、20所非直属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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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学校
  • 办学特色
  • 招生规则
  • 关于学校

    浙江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3年,前身是浙江省中医进修学校;19596月成立浙江中医学院;1998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更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目前学校下设12个学院,办有1所独立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建有14个研究机构,拥有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浙江省中山医院等3所直属附属医院、20所非直属附属医院。

    学校是全国首批招收和培养中医药研究生、获得港澳台地区招生权、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是浙江省属高校中首批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拥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

    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的从本科层次到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培养体系,有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42个,其中浙江省“十二五”重中之重一级学科2个、重中之重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5个,浙江省“十三五”“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学科9个。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点14个硕士点50个。

  • 办学特色

    学 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建立了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建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博士点14 个,覆盖中医、中药2个一级学科和中西医结合临床二级学科;硕士点48个,覆盖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6个一级学科和生物化工二 级学科以及自主设置的听力学等7个目录外硕士点;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开设本科专业26个,分属医、理、工、管、文等5个学科门类,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浙江省“十二五”优势专业、新兴特色专业、国际化专业14个;中医 学、临床医学、中药学3个专业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拥有国家教学团队1支、国家精品课程9门、国家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项目3项、国家专业综合改 革项目1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项。先后两次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近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5%左右,毕业生参加中医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居全国中医院校前茅。

        学校学科特色明显,基础扎实,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中医临床基础为国家重点学科;拥有省部级重点学科42个,其中浙江省“十二五”重中之重一级学科2个、重中之重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5个,浙江省“十三五”“一流学科建设工程”项目9个 。建 有以血液病为重点研究病种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拥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3个、国家中医药科研重点实验室 10个、浙江省重点实验室4个、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2个、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4支。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5项,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奖7项。办有《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报》、《浙江临床医学》2种学术期刊,其中《学报》是全国对外发行最早的中医学术刊物 之一,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被美国《化学文摘》、波兰《哥白尼索引》等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先后与丽水市、磐安县、嘉善县、甘肃省渭源县、江西省 樟树市等地开展产学研战略合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

  • 2016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7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 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倍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先行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 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若征求志愿后部分专业仍 未满额,则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或调整招生计划。

    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挡方案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录取工作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取,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点击查看学校2016完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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