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详细]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详细]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详细]
>>>教育部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详细]
>>>如何登记?怎样办学?11个民办学校热点问题详解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
1.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2.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详细]
>>>民办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
“民办学校若在举办期间可分配收益,终止时可以分配结余就属于营利性,反之就是非营利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介绍:“此次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出台细化了民促法中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法律落实过程中的‘最后的一公里’,将协调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如何差别化扶持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郭春鸣介绍,“差别化”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学生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以及用地方面都会对其进行扶持,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