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高等学校可在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细化本校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综合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各省属高校和市州。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完善评审程序,同时明确职责任务。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等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等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1)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2)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资金安排,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提出的裁决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并按时回复。对相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2.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湖北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负担部分由高校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资金清算
第六条 2014年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上学年在校生人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等情况,按程序在秋季开学前将预算下达至相关学校和市州。
第七条 从2015年开始,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按照程序下达市州。
第八条 如当年下达到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有缺口,缺口资金由各高等学校先行垫付发放;如当年下达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有结余,应结转第二年使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清算后第二年据实予以增减。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定期核查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情况和学籍及资金发放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要及时追回。高等学校应按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加强湖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由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实施,省财政对学业奖学金省属高等学校所需资金给予支持,资助平均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中央财政补助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学业奖学金比例将补助资金下达相关高等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高等学校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高等学校应按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学业奖学金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受理并及时办理学生的裁决申请,对有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学业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奖金。因弄虚作假、学籍异动等原因而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及资金应结转至下学年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学业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地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省属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学业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
报送单位: (公章) | 报送日期: | ||||||||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培养单位 | 基层 单位 | 专业 | 学号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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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
报送单位: (公章) | 报送日期: | ||||||||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培养单位 | 基层 单位 | 专业 | 学号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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