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是各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为保证师资质量,在教育系统逐步实行教师准入制度的要求设置的一项考试。面向对象是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撤销。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介绍
考试类别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性质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实行"国标、省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统考地区:陕西、吉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西、海南、河北、山东、安徽、山西、贵州、广东(2015年增加)
考试对象
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统考和自主考试。
统考地区:陕西、吉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西、海南、河北、山东、安徽、山西、贵州、广东(2015年增加)
统考地区考试时间统一公布,自主考试时间各地不同。
考试科目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统考和自主考试。
统考地区:陕西、吉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西、海南、河北、山东、安徽、山西、贵州、广东(2015年增加)
统考地区考试内容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能力和学科知识能力。
教师资格两学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凡已有或准备取得大专学历的考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具体考试内容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类 别 | 笔试科目 | 面 试 | |||
科目一 | 科目二 | 科目三 | |||
幼儿园 | 综合素质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小 学 | 综合素质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初级中学 | 综合素质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高级中学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中职 | 文化课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
专业课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注1: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分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中学面试科目与科目三相一致。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统考和自主考试。
统考地区:陕西、吉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西、海南、河北、山东、安徽、山西、贵州、广东(2015年增加)
统考地区考试报名时间统一公布,自主考试报名时间各地不同。
报名流程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
统考地区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自主考试报名各地省市不同。
报名入口教师资格考试部分地区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部分地区在网上报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报名机构
报名条件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两学"学历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
幼儿园教师 |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小学教师资格 |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初中教师资格 |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国家统考学历要求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教育教学能力的内容广泛,要求较高,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公民的素质差异较大,因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应为教育教学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硬件",因为教师(特别是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身体条件对教育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范围越来越大,普通话作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为社会所重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对推广使用普通话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应当具有比其他社会成员有更高的普通话水平。
7.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这条规定和不同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考查(考试)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注意: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请参照本省的报考条件与要求。
两学考试:
考试结束后一个月,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入口。
统考:
考试结束后,国家确定并公布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考生可在公布日期后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
中学(含中专、职校)教师: 1、中等教育学 60分;2、中等教育心理学 55分。
小学教师: 1、小学教育学 55分;2、小学教育心理学 55分。
鉴于各省考试标准均不统一,仅提供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请关注各省考试信息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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