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截至2013年,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38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一般于7月进行,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般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题型:医学综合笔试考试题型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注: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民族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提供若干组试题,每组试题共用在试题前列出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有的试题中提供了与病例相关的辅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据该题提供的信息来回答问题,这些信息不一定与病例中的具体病人有关。
考试时间:>>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时间预计:2015年9月12、13日
2015年考试信息暂未公布,参考2014年考试信息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7月份1日-15日,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9月13日(星期六) |
9月14日(星期日) |
|||||
9:00-11:30 |
14:00-16:30 |
17:00-17:30 |
17:00-18:00 |
9:00-11:30 |
14:00-16:30 |
|
执业医师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 |
—— |
第三单元 |
第四单元 |
执业助理医师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 |
—— |
—— |
—— |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 |
—— |
—— |
—— |
执业医师(军队)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 |
军事医学 |
第三单元 |
第四单元 |
执业助理医师(军队)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军事医学 |
—— |
—— |
—— |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1、2、3。
表1. 临床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
临床执业医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
比例 |
科目 |
比例 |
科目 |
|
基础 |
13% |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
10% |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
专业 |
75% |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
80% |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
公共 |
12% |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10% |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表2. 口腔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
||
比例 |
科目 |
比例 |
科目 |
|
基础 |
18% |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 |
15% |
生物化学、药理学 |
专业 |
75% |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
75% |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
公共 |
7% |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10% |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表3.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
||
比例 |
科目 |
比例 |
科目 |
|
基础 |
20% |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20% |
生物化学、生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临床 |
15% |
症状与体征、疾病(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 |
10% |
疾病(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 |
专业 |
65% |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70% |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医学 |
(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4、5、6。
表4.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
考试 |
考试科目 |
|||
中医(民族医)基础 |
中医(民族医)临床 |
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 |
科目数 |
||
中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4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13 |
民族医执业医师 |
藏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24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23 |
||
蒙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儿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2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儿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1 |
||
维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维医外科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4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2 |
||
傣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8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7 |
||
朝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7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6 |
||
壮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 |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炙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7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6 |
表5. 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
考试 |
考试科目 |
|||
中医(民族医)基础 |
中医(民族医)临床 |
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 |
科目数 |
||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14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13 |
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 |
藏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24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24 |
||
蒙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1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1 |
||
维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外科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3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医成药学 |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2 |
||
傣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8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8 |
||
朝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卫生法规、传染病学 |
17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卫生法规、传染病学 |
17 |
||
壮医 |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 |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炙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7 |
|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
17 |
表6. 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
考试对象 |
考 试 科 目 |
|||
基础医学 |
临床医学 |
综合 |
科目数 |
||
中西医结合 |
执业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学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传染病学 |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14 |
执业助理医师 |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学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传染病学 |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14 |
执业医师各地考试费用不一样,以各地考试公告为准
>>>>2015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2015年3月初开始
2015年考试信息暂未公布,参考2014年考试信息如下:
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报名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现场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4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
报名入口: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的"医师管理"栏目下查询,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nmec.org.cn。
报名流程: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交费,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
2 、查询网站:考生可生登录国家考试中心查询。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方式通知(综合笔试)
2014年考试信息暂未公布,参考2013年考试信息如下:
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标准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3年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标准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历年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