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说明:2015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及考试大纲将有新变化。根据2014年3月2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议获悉,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将启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版)》,并且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学历及专业门槛将提升。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仍保持不变。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更多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例1: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题(多项选择题)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A.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子
D.败酱草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 科目 | 考试形式 |
1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2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3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4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客观题 |
5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6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7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客观题 |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考试时间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2015年10月17、18日。
2015年考试安排预计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10月17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18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各地执业药师考试费用不相同,一般每人每科在40-70元。各地考试费用由当地人事考试网公布,详情如下:
各地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不相同,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4年5月底开始,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报名入口各地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不相同,一般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上进行报名。
报名条件提示:根据2014年3月2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议获悉,并且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学历及专业门槛将提升。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仍保持不变。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免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1.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哪些?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考试包括四科。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剂学、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人员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参加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3.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 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4.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十月。2010年药师资格考试时间是10月16、17日,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7.怎样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各位考生请密切关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通知,以免错过报名的时间,耽误了考试。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定为每年4、5月,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报名的具体事宜。
8.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9.如何确定考试地点?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10.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1 、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
2 、网站查询或电话查询:考生可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查询或者固定电话、小灵通、中国移动手机拨打查询,具体见各地通知。
2014年执业药师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将在考后2个月公布(2014年12月下旬) 。
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暂未公布,可参考2013合格标准如下:
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于2014年1月20日公布,
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 | 60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各地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时间不相同,一般在下一年的3月开始,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领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