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备注: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自2006年——201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欧洲地区设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考试科目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考试方式:闭卷、机考。
考试时间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公布:综合阶段8月22日、专业阶段10月17日-18日、欧洲考区10月24日-25日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境内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和9月份;
2015年注册会计师各考试科目答卷时间:审计150分钟;税法120分钟;会计180分钟;经济法120分钟;财务成本管理为150分钟、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20分钟。
2015年考试时间已公布,2015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10月17日-18日。综合阶段考试时间:8月29日。
注会考试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全国统考 | 10月17日(专业阶段) | 08:30—11:00 | 《审计》 |
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
17:30—19:30 | 《经济法》 | ||
10月18日(专业阶段) | 08:30—11:30 | 《会计》 | |
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
17:30—19:30 | 《税法》 | ||
8月29日(综合阶段) | 08:30—12: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 |
14:00—17: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 ||
英语测试 | 8月29日 | 08:30—10:30 | 《CPA英语测试》 |
港澳台及外国人考试 | 10月17日(专业阶段) | 08:30—11:00 | 《审计》 |
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
17:30—19:30 | 《经济法》 | ||
10月18日(专业阶段) | 08:30—11:30 | 《会计》 | |
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
17:30—19:30 | 《税法》 | ||
8月29日(综合阶段) | 08:30—12: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 |
14:00—17: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 ||
欧洲考区 (比利时时间) |
10月24日(专业阶段) | 08:30—11:00 | 《审计》 |
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
17:30—19:30 | 《经济法》 | ||
10月25日(专业阶段) | 08:30—11:30 | 《会计》 | |
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
17:30—19:30 | 《税法》 | ||
10月25日(综合阶段) | 08:00—11: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 |
13:30—17: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
各地注册会计师考试费用不相同,一般每人每科在40-100元。
准考证打印2015年准考证打印时间公布,具体信息如下:
一、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10日至26日期间(每天 8: 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9月21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0月14 日期间(每天 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英语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10日至26日期间(每天 8:00—20:00),登录英语测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系统关闭后将不能再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港澳台外注会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 8 月 10 日至 26 日期间(每天 8: 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 9 月 21 日至 9 月 30 日、10 月 8 日至 10 月 14 日期间(每天 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欧洲考区准考证打印时间:
报名人员应当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23 日期间(北京时间工作日 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携带准考证、准考证上所显示号码的身份证件原件(即网上报名时所填号码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2015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3月30日-4月30日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15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3月30日-4月30日,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一、内地居民
2015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0日-4月30日。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交费和资格审核三个环节。
报名人员应当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4 月 30 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 8:00—20:00),直接登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资格审核:
1. 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下同)和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照片信息,将由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自动提取。
2. 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填报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将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未通过认证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3.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 7 月 20 日至 31 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 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录入本人的毕业证书编号;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报名资格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4. 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非首次报名人员可在报名完成后查询,首次报名人员可在 5 月 29 日后查询,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在 8 月 21 日后查询。
5.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报名程序的报名人员,可向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查询办理
交费确认:
1. 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报名程序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
2. 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或者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以及以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照片、职称证书或相关材料,到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级注协)指定地点(详见网报系统中有关各省报名信息)进行确认后,再完成交费。
3. 交费截止时间为 4 月 30 日 20:00。报名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交费手续完成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0日-4月30日。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报名人员应当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4 月 30 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 8:00—20:00),直接登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下同)、应届毕业生(指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下同),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或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须按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机构(简称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确定具体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
1. 首次报名人员。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2. 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并于 7 月 20 日至 31 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 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毕业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编号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报名资格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3. 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或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信息变更和资格审核。
交费确认:
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应当交纳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报名程序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交费截止时间为 4 月 30 日 20:00。(四)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非首次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程序完成后查询,首次报名人员可在 5 月 29 日后查询,应届毕业生可在 8 月 21 日后查询。
三、英语测试
2015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0日-4月30日。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http://www.cicpa.org.cn)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专栏(简称英语测试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和资格审核两个环节。
报名人员应当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30 日(英语测试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 8:00—20:00),直接登录英语测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以备资格审核时使用。
资格审核:
报名人员应当于报名期间,持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英语水平的证明,到报考所在省级注协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无误后视为报名成功。
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 8 月 10 日至 26 日期间(每天 8:00—20:00),登录英语测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系统关闭后将不能再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入口一、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英语测试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或报名参加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
(二)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四、欧洲考区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8 月 29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一、全国统考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及外国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三、欧洲考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工作一般于考后两个月进行,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温馨提示: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专业阶段考生可在网报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核查申请,并在规定之日内到现场交费确认。
应考生答卷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注册会计师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60分
专业阶段合格证管理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专业阶段最后一科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综合阶段合格证管理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全科合格证管理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内,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财政部考委员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应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向参加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