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国标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总占地面积2596.88亩(其中海域使用面积720.02亩),设有新城校区和定海校区,主校区新城校区地处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校园风景宜人,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文理科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提前批、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批录取招生,具体招生批次与专业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16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六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八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考生,其高考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学校其他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其中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3.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时,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1)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2)对江苏省考生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4.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6.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15分(含),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12分(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考生需填满三个及以上不重复的有效志愿且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2.本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2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7000名(含),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高考成绩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3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11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考生需填满三个及以上不重复的有效志愿且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
1.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转氨酶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辩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其他要求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2.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按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六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计费学分为每学年40学分;专业学费为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校新生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1.工科类专业
(1)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油气储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学费为63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3300元/生·学年)。
(2)其他工科专业(交通管理专业除外),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农林类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000元/生·学年)。根据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规定,就读水产养殖学专业的浙江省籍学生免学费。
3.其他类专业
(1)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药学、财务管理专业,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其他专业(含交通管理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1800元/生·学年)。
4.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19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项,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40%左右。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资助办法》,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3.学校网址:www.zjou.edu.cn;招生网址:http://zs.zjou.edu.cn
4.招生微信号:zhdzsb 电子邮箱:zhdzsb@zjou.edu.cn
5.学校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80-2550014 电子邮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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