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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2-05-25 09:53:00
安徽科技学院
  一、学校全称:安徽科技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东华路9号(滁州凤阳校区);
  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1501号(蚌埠龙湖校区)。
  五、学校概况:
  学校始建于1950年,1965年开展本科教育,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安徽科技学院,2012年开始独立培养研究生,2021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安徽省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优秀等次。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等称号。
  六、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录取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各类专业的体检要求严格遵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学校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年度招生计划由相关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根据本科投档批次,按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00%比例向生源省份招生考试院(招办)申请调档。
  (四)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区、市),按照“投档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即先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如考生分数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体检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五)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按照相应省(区、市)有关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六)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有报考等级要求的,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报考等级要求执行。
  (七)英语、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应达到高考英语试卷满分的70%及以上,本校非外语语言类专业大学外语教学只提供英语教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
  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
  (一)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分别与韩国韩南大学、韩国顺天乡大学合作开展“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与国外合作大学联合制订,其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模式为“3+1”,学生培养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安徽科技学院进行,培养时间为3年,第二阶段在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培养时间为1年;“网络工程”专业培养模式为“4+0”,国外合作院校选派教师来校授课。符合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安徽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和国外合作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设置独立投档单位,仅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八、相关政策:
  (一)奖助政策: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政策,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资助。
  (二)转专业政策:学生入学半年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安徽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三)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科技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安徽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九、收费标准:
  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上级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十、录取咨询及联系方式:
  安徽科技学院录取信息通过招生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网 址:www.ahstu.edu.cn/zs
  联系方式:
  0552-3197041、3197178
  0550-6732041、6732178
  十一、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阳光”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550-6732800、招生监督举报邮箱:jiwei@ahstu.edu.cn;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举报信箱:jiancha@ahedu.gov.cn。
  十二、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辅导机构教学、讲座等活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本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安徽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安徽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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