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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21 17:09:00
合肥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合肥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612),英文译名为Hefe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是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半岛生态科学城治中路6号。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合肥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纪委监察部门为学校招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批次以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考生。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肥理工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而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报考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公共外语教学主要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支持,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偿”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提交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校审批等方式申请各类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肥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1-65155666  0551-65159777
  招生主页:https://hfitzs.ahu.edu.cn
  电子邮箱:hflgxyzs@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551-62671236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合肥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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