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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4-22 16:35:00
安徽省教育厅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推进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化改革,调整职能,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提高对教育行政执法重要作用的认识,有针对性地解决教育行政部门普遍存在的运用执法手段实施教育管理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力量不够、执法缺位等问题,依据法定权限正确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加快建立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明确教育行政执法重点与责任

  2.明确执法重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教育行政处罚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全面掌握教育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执行等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法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行政执法重点内容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3.履行执法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把行政执法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式。省教育厅将在教育部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我省教育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制定本省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工作协调,推动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落实。执法清单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等情况,动态调整、及时公布。

  三、健全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和体制

  4.提升队伍素质。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期组织有行政编制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教育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开展行政处罚及教育法律培训、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模拟,提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5.健全执法体系。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力量。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省教育厅除依职权执法外,负责建立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教育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本区域教育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共同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指定相关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市、县两级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探索设区的市与所辖区执法力量整合,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城市区域执法。鼓励探索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等方式,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构,逐步实现集中行使执法职权。

  6.完善执法机制。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执法,结合教育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将部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执法事项纳入政府综合执法范畴。落实乡镇、街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制,及时发现教育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落实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责任;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7.加强执法协同。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政府、学校督导评价。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探索建立委托执法的机制,充分发挥好督导机构、督学的作用。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省教育厅、教育督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和处理。

  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方式

  8.严格执法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畅通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机制,推进现场执法规范化。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益。完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量化、细化教育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省教育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及时调整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落实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推动教育执法信息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共享。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管理。

  9.完善检查方式。健全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监督职责,制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并完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制度,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培育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并帮助其提高专业能力,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10.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教育行政执法公示,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在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并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加强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规定归档管理。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审核范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五、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和保障

  11.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协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重大执法活动;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规定,完善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切实更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要切实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以及用于调查取证的音像记录装备,保障执法活动正常需求。

  12.加强执法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选配合格工作人员,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和司法监督、纠错作用。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加强社会监督。

  13.推进考核评价。健全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管和考核机制,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且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内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公信力、满意度。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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