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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细则

2023-04-09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转考对象: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未通过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的转考手续(如:考生自带考籍档案)不予承认。

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核,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1门以上(含1门)课程合格成绩,因工作需要或调动须转往省外的,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到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二、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步骤

1.接受考生申请考籍转出,查验考生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外”模块。根据考生准考证号提取考籍信息,认真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籍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到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五、因未能及时送交《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

转入手续:

一、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根据考生提交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交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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