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

  (承德医学院校学生处提供)

  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附件一:

  承德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承医政发﹝201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承德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学字〔2007〕3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部系和临床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且当年必须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当年入学的专接本学生不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部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奖学金和证书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信用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承德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禁止获奖学生获奖后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二:

  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承医政发﹝201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学字〔2007〕4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学校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部系和临床学院。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财政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于本专业前20%,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贫中选优、优中选贫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本、专科学生。当年入学的专接本学生不予参评。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部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奖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省级财政拨付情况全数打入获奖学生信用卡。获奖学生的《承德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习方面,禁止获奖学生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终止享受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三:

  承德医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承医政发﹝201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承德医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学字〔2007〕5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学校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部系和临床学院。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助学金评定按三个档次评定。1档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生人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获资助学生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第十条 评选程序

  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部系初审,学生处审定、公示,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生年级应加强受资助学生的监管。有以下情形应当取消受助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四)本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

  (五)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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