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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修改章程备案的通知
2021-03-18 16:39:00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修改章程备案的报告》(厦软综〔202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厅对你校章程修改备案稿进行审核,同意备案。请你校按规定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附件: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备案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改备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校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有控股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经省政府批准,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办学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教学和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侵犯干预。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学校运行机制,规范学校的行为准则,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协动产业”的办学理念,走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发展道路;以“德才兼备,学做一体”为校训;以“爱校如家,育生如子”为教育理念,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培养,使其成为IT及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端技能型实用人才。

第三章 学校定位

  第六条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法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职业培训为辅,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的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建立研发基地,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适合产业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竞争力的海西一流的IT类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章 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确定具体招生方案。

  第八条 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同时建设相关配套专业。坚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夯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构建适应海西计算机类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群。

  第九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实施计算机技术、软件、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英语、IT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的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章 学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学校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按照《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2018年3月修订)的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理事的产生办法

  (一)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人员构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者在理事会所占比例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原则上设理事 9 人。由举办者、学校党委书记、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和学校职工代表组成。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由集团董事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举办者和本校教职员工代表中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对本校有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本校者担任,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党委书记、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进入理事会,为理事成员。

  (四)本着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理事会可以吸收境内外社会贤达人士、专家学者加入理事会(包括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

  (二)审定、修订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关于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和终止等法定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由理事会报经举办者公司董事会备案审查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的聘用期限

  理事长和理事实行有限任期制,每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届(举办者例外)。理事会成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便继续在理事会工作,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理事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会议。此外,经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但因情势紧急需要迅速召开或全体理事一致同意迅速召开的除外。

  (四)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法定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通过才有效。

  (六)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经理事长签发后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长有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学校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满可以连任。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同校长。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院和系、院和处(部)两级管理。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可以对学校的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本着精兵简政和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学校党委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进行党务工作机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如果要增设或减少一个部门,须由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八章 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中共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隶属于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福建省民办高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想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学校人事管理和服务。

  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认真抓好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合理设置调整基层党组织,强化党员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壮大党员队伍,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配足专职党务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九章 经费的筹措与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以下列方式筹措经费:

  (一)学校经费筹措以举办者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主;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律许可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学费;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国家资助和社会捐赠;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聘用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会计账册由学校财务部门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阅。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和校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向校长和理事会作报告。学校理事长更换或法定代表人、校长更换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理事会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管理;

  (二)负责学校经费筹措;

  (三)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十一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终止清算:

  (一)因出现特大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二)决策或管理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第三十七条 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或改变主要条款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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