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并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学习,我校对优秀新生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考被录取到我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计划内新生。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按如下等级和方式予以奖励:
一等奖:免除四年100%学费;
二等奖:免除四年50%学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最多可获得四个学年的奖励(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如学生在三学年内修完全部学业,且符合续得奖励条件的,则可全额享受第四学年的奖励。
第五条 一等奖申请条件:
(一)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二) 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排位高于本省3000名(含);
第六条 二等奖申请条件:
(一) 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10分以内(含);
(二) 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排位高于本省4000名(含),低于3000名;
第七条 获奖新生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5(含),且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
(二)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八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首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已发放奖金。如休学学生在首学年第二学期复学,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九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该学年奖励资格,收回已发放奖金。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则取消其续得奖励的资格。
对于转专业的奖励者,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奖励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标准对已发放奖金多退少补。
第十条 新生第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处负责统计,并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第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后续学年的奖励续得事宜,由本人提出申请,即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励续得申请表》(见附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至所在专业学院,经专业学院对其资格初审、教务处对其成绩审核以及学生工作处对其违纪情况审核后,应将名单在本学院予以公示3天。若无异议,由专业学院将名单提交至招生处,招生处对其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过程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均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所获奖励与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励续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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