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
学校概况
#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
#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6
#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湖光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
邮政编码:524088
海滨校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5号;邮政编码:524005
阳江校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
邮政编码:529500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海洋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
招生计划
# 第十一条
2023年计划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10名,最终以教育部(联招办)公布的为准。招生专业如下:
四
报考条件与计划
#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关于“2023年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办法”规定的条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参加当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HKDSE)的考生均可报名。考生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及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
录取规则
#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考生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社会实践等情况择优录取。
# 第十五条 录取标准
除校长推荐计划的考生和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外,最低录取标准为“3、3、2、2”,即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及以上,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及以上。
校长推荐计划的考生最低录取标准为四门核心科目的分数之和须为10分(含)以上,且任何一门科目的分数不得低于2分(含)。校长推荐计划名额每校8名。
#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填报志愿中进行录取。未经考生书面同意,不会将考生录取在未填报的专业。
六
录取体检标准
#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要求,予以正常录取。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园林、海洋资源与环境等4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招收单色识别不全者。
#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七
新生注册和复查
# 第十九条
经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八
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收费,报到注册前,先按通知缴纳专业学费;在校期间规定时间内缴纳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900-1700元/生•学年(最终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入住宿舍收费价格为准)。
九
录取规则资助学生政策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设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设立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当年考入的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设立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七)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八)设立社会类奖助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奖助学金。
(九)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的一次性临时性资助。
十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6-0759-2396115
传真:+86-0759-2383182
电子邮箱: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ou.edu.cn
#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群众对招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联 系 人:吕老师
监督电话:+86-0759-2383146
传真:+86-0759-2383145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十一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授权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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